网红达人与经纪公司签了独家经纪合约,达人“红”了翅膀硬了便想自立门户,要解除8年期的经纪合同。好不容易培养的摇钱树,经纪公司必然不肯放手。双方闹至法庭,合同约定千万元解约金能否得到支持?且看本案广州中院的判例解读。
案情简介
(资料图片)
2018年4月,星某公司与周某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约定公司是周某的独家经纪方,经纪合作事项包括网络直播、影视表演、广告表演和广告活动、社交平台账号管理等,未经星某公司书面同意,周某不得以个人名义参与任何与经纪合同相关的演艺活动。合同期为8年,如周某无故单方解约需支付一千万元违约金。 2019年8月起,周某先后以家人不同意、星某公司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自行修改相关账号密码和运营内容。星玫公司则要求周苗苗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就解约事宜未达成一致。 后星某公司认为,周某擅自参与演艺活动,且无故提出解约,已构成严重违约,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周某支付违约金242.6万元,并且在剩余合同期内,未经其书面同意,周某不得参与任何公开表演活动等。
法院判决
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双方对某存在违约行为的事实无异议。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了周某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50万元,并驳回了星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对违约金数额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周某应向星玫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数额。
法院意见
1、一般而言,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违约金。但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偏离违约损失,导致二者相差悬殊,则有必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相应调整。而判断和调整违约金数额需根据个案案情,以违约损失为基础,运用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各种因素。 2、周某因违约行为所获的收益无法确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一千万元”亦明显过高,故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涉案合同履行期间,周某获得的直接现实收入为11440元;2.星某公司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间的实际投入及因周某已获得的分成收益;3.周某从与星玫公司的合作中取得的收入不仅包括现实收入,还会因人气的积累而产生其他商业收益,如小红书、微博等平台上粉丝的积累亦可体现其商业价值;4.星玫公司为周苗苗所做的工作对周苗苗吸引粉丝、提升知名度贡献较大,但并非关键性作用;5.星玫公司未对周某抖音平台的运营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但客观上周某在小红书、微博上的粉丝数、知名度等可以辐射至抖音平台,对周某在抖音平台的粉丝数有所裨益;6.网红的商业价值因风格、类型、自身带货能力存在很大差异,星图平台、搜秀数据、广而易平台的数据不足以确定周苗苗的商业价值,对此仅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参考;7.涉案合同已履行期间及尚未履行的期限;8.周某的发展前景及其可能给星玫公司带来的利益; 因此综合考虑双方在合同期间的收益情况、周某相关工作的完成情况、商业价值的增长情况及前景等,法院酌定周某应向星玫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律师精彩解读
1、【何谓“演艺经纪合同”?】《民法典》和原《合同法》对演艺经纪合同并无相关的界定,其不属于有名合同的一类。我们所说的演艺经纪合同,一般是指明星、艺人或网红主播(以下统称为“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关于演艺活动方面合作的合同,约定经纪公司作为艺人的独家/非独家经纪人,经纪公司提供包装、培训、推广、商演接洽等服务,负责“捧红”艺人,并与艺人约定分配收益。司法界主流观点认为,演艺经纪合同是集委托、行纪、居间、劳动等法律关系为一体的综合性合同,基本排除了艺人以委托合同或劳动合同中的单方解约权主张解除演艺经纪合同。在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博弈中,艺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演艺经纪合同一般采用经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中极少会约定艺人享有单方解约权。
2、【艺人单方解约的违约责任】基于娱乐行业的盈利模式,演艺经纪合同期限越长,经纪公司获取的利益就越多。演艺经纪合同的期限一般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因而有人也称演艺经纪合同为“卖身契”。“卖身容易赎身难”,演艺经纪合同中多数都会约定如艺人单方解约的,需要支付高额违约金,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巨额违约金已让艺人望而却步,除此之外,处于强势地位的经纪公司对艺人的演艺生涯具有很大的话语权,提出解约的艺人甚至可能会面临公司的“雪藏”和“封杀”,无演出,无推广,无宣传,亦就无收入,艺人更是不敢轻易解约。 3、【艺人单方解约的违约金怎么算?】经纪公司要捧红一个艺人,在前期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时间和资金,因此会在合同中约定艺人不可解除合同及解约的巨额违约金。但在实际纠纷中,经纪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呢?在司法实践中,应对高额的违约金,艺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85条(原《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减少违约金。其次,法院在认定艺人违约解约的违约金时,一般会以经纪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包括投入的实际损失和预期收入,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的期限、经纪公司投入的成本、双方已获得的收益、艺人的前景和商业价值等各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情确定艺人的违约金。 因此,律师建议,经纪公司除了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或详细的违约损失之外,在日常的运营中,应保留对艺人投入的痕迹,包括保留相关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以作为投入的依据。 总之,对普通老百姓而言,最重要的法律意识就是保留证据的意识。
案例原型
广州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某合同纠纷(2020)粤01民终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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