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瀛杰律师无罪案例之黄女士被控合同诈骗罪案《办案札记》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律师王瀛杰

笔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瀛杰刑事律师办理的黄女士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最后成功无罪。

2016年3月1日,黄女士到案,办理取保候审手续,2016年5月12日,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16年9月19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10月17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递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2585号),2016年11月3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三次延期审理,乃至超期审理,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发函给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2017年9月13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年9月15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向黄女士和辩护人送达《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粤0111刑初2759号],裁定“准许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女士撤回起诉”,2017年9月29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本院认为,本案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云检公诉刑不诉[2017]136号),以“本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穗云检刑不诉[2017]136号),后送达给黄女士和辩护人,至此,黄女士无罪,本案终结。

一、关联案件:潘先生被判合同诈骗罪案

2000年1月1日,潘先生和黄女士办理结婚登记。

2013年9月14日,潘先生向郭先生借款人民币55万元。出借人郭先生和借款人潘先生、黄女士签署《抵押借款协议》。潘先生、黄女士签署《还款保证书》、《借款收条》。

2014年4月2日,潘先生和黄女士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潘先生向外界借款所产生的债务一律由潘先生独立承担,与黄女士无关

2014年7月14日,潘先生因涉嫌其他罪名被刑事羁押。

2014年7月15日,潘先生被拘留。

2014年7月29日,潘先生被逮捕。

2015年2月2日,被害人郭先生向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报案,认为潘先生涉嫌合同诈骗罪。

2015年2月11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对潘先生涉嫌合同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

后办案机关发生变更。

2015年5月7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

2015年12月2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755号],判决潘先生犯合同诈骗罪等罪名,其中判处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书写明黄女士是证人。潘先生不服刑事判决,提起上诉。

2016年3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2016)粤01刑终347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黄女士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被害人郭先生到处投诉信访,在2015年2月11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对潘先生涉嫌合同诈骗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起,时隔一年多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对黄女士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2016年3月1日,黄女士接到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电话通知,到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接受处理,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2016年5月12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将案件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6年6月12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约黄女士面谈,称案件要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希望黄女士认罪,同时再次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黄女士因不认罪,致电辩护人,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面谈,签署刑事委托手续材料。

2016年6月13日,辩护人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称周四下午才能阅卷,辩护人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打印涉案房产资料,联系黄女士。

2016年6月14日,黄女士很着急,辩护人说若时间冲突的,可以安排其他律师帮忙办理本案。

2016年6月16日,辩护人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阅卷,黄女士问阅卷情况。

2016年6月17日,辩护人看完卷宗,约黄女士明天上午律所见面。

2016年6月18日,辩护人在律所接待黄女士,给黄女士讲述卷宗内容。

2016年6月19日,写了一天,完成两份法律文书,《恳请贵院对黄女士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法律意见书》(3600多字)和《恳请贵院对黄女士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移送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法律意见书》,打印签名,告知黄女士,辩护人准备明天去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递交。

2016年6月20日,辩护人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交两份材料,回到律所后,接到检察官来电,问辩护人有没有潘先生案一审判决书的原件,辩护人说没有,在潘先生被刑事立案之前,潘先生已经和黄女士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黄女士不能作为潘先生家属委托律师,更不可能持有潘先生案一审判决书的原件。

2016年6月24日,黄女士问进展。迫于辩护人建议不起诉等辩护观点的压力,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第一次退回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补充侦查。

2016年6月27日,辩护人致电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答复称案件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了,辩护人告知黄女士。事实上案件没有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检察官没有在电脑系统做修改。

2016年6月29日,黄女士说接到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电话,公安民警称案件退回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补充侦查,约黄女士在2016年7月1日周五上午九点做《讯问笔录》,公安民警将在周五上午十点和被害人做《询问笔录》,黄女士约辩护人一起去。

2016年6月30日,辩护人拟完《恳请贵局对黄女士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依法作出撤销刑事案件决定之法律意见书》(3600多字),打印签名,告知黄女士。

2016年7月1日,辩护人和黄女士到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公安民警给黄女士做《讯问笔录》,黄女士递交一些案件材料,辩护人递交《恳请贵局对黄女士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依法作出撤销刑事案件决定之法律意见书》。

2016年7月11日,辩护人致电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称案件尚在退回补充侦查中,辩护人告知黄女士。

2016年7月12日,黄女士致电辩护人,称2016年7月1日做《讯问笔录》的民警致电黄女士,说调岗位了,这案件不归该民警负责了。

2016年7月18日,黄女士致电辩护人,说其收到潘先生的信件,潘先生不服法院判决,要提起申诉。

2016年7月19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第二次把案件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8月8日,辩护人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查询到案件在2016年7月19日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提出阅卷申请。

2016年8月9日,辩护人跟黄女士说案件进展。

2016年8月12日,辩护人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阅卷申请。

2016年8月22日,辩护人致电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称案件审查起诉应是延长到一个半月了,辩护人告知黄女士。

2016年8月25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第二次退回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补充侦查。

2016年9月6日,辩护人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称在2016年8月25日案件已经第二次退回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补充侦查,辩护人告知黄女士。

2016年9月19日,辩护人致电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查询,案件尚未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9月26日,黄女士致电辩护人,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致电黄女士,问黄女士的实际居住地。

2016年10月9日,辩护人致电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称在2016年9月19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提出阅卷申请。

2016年10月10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致电辩护人,称退回补充侦查卷宗不多,于是打印出来,辩护人可以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领取。

2016年10月14日,辩护人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但案件管理中心均外出办事。

2016年10月17日,辩护人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领取退回补充侦查卷宗,告知黄女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黄女士案一审阶段

2016年10月19日,黄女士告知辩护人,称接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电话通知,明天去领取《起诉书》。

2016年10月20日,黄女士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领取《起诉书》,但没有开庭通知书。

2016年10月24日,辩护人致电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院称案件还没定开庭时间。

2016年10月26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致电辩护人,通知可以领取开庭通知书,辩护人约黄女士在2016年10月28日周五上午去法院。

2016年10月27日,辩护人致电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约明天上午去领取开庭通知书,告知黄女士。

2016年10月28日,上午辩护人和黄女士分别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签收开庭通知书,下午辩护人在律所接待黄女士,讨论开庭应对策略,要黄女士写《最后陈述书》。

2016年10月30日,辩护人告知黄女士开庭时记得带上离婚协议书原件。

2016年10月31日,黄女士发来《最后陈述书》,要辩护人修改。

2016年11月1日,辩护人继续写《辩护词》等材料,叫黄女士去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打印涉案房产资料。

2016年11月2日,黄女士去打印房产资料,辩护人写完《关于对〈起诉书〉的意见》、《质证意见》、《辩护词》等材料。

2016年11月3日,上午辩护人和黄女士去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辩护人把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打印涉案房产资料作为证据提交,同时提交《关于对〈起诉书〉的意见》、《质证意见》、《辩护词》(6000字)。

2016年12月12日,黄女士问辩护人,为何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还没有出判决。

2016年12月26日,黄女士来电说潘先生寄信给她,说打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2017年1月12日,辩护人跟黄女士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还没有出判决。

2017年2月15日,辩护人致电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何助理,何助理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现在审理期限是延期至2017年5月20日左右,辩护人告知黄女士。

2017年2月17日,黄女士问辩护人,是不是案件拖越久越不利?

2017年4月15日,黄女士要辩护人提供潘先生的判决书给她。

2017年5月8日,辩护人致电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何助理,后魏法官接电话,说案件还要延期审理,潘先生案一审判决书原件还没调取,案件准备提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辩护人告知黄女士。

2017年5月9日,黄女士致电辩护人,诉苦很多,黄女士说愿意写信给魏法官。

2017年5月10日,黄女士发来写给法官的信件,辩护人忙得没时间修改。

2017年5月11日,辩护人修改完《恳请信》,发给黄女士。

2017年5月12日,黄女士打印《恳请信》,签名后寄信给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魏法官。

2017年5月24日,辩护人致电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魏法官的书记员,让书记员转达给魏法官,黄女士已经没法再等法院判决了,如法院再不作出判决,将要信访投诉魏法官。

2017年6月7日,黄女士催问辩护人关于案件进展。

2017年6月16日,辩护人致电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魏法官的何助理,何助理说魏法官这两天还谈到这案件,辩护人催尽快作出判决,致电后辩护人告知黄女士。

2017年6月29日,辩护人写完给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院长的信件《贵院久拖不判为哪般?》,打印签名,装进信封,放在律所前台,明天早上寄出去,告知黄女士。

2017年7月7日,黄女士来电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取保候审期限已经超期,辩护人致电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问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事宜并建议撤诉,检察官说不会向法院申请撤诉的,建议黄女士认罪,可以判处缓刑。辩护人明确表示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黄女士有罪的,肯定提起上诉。辩护人写完给中共广州市白云区政法委书记的信件《法院久拖不判为哪般?》,打印签名,装进信封,寄出去。辩护人把情况告知黄女士,说下周再写信给其他部门领导。辩护人致电一位异地法官咨询向那些部门投诉效果好。

2017年7月13日,魏法官致电辩护人,称辩护人寄给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院长的信件,已经转交给魏法官,案件准备提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等法院通知结果,辩护人告知黄女士。

2017年8月15日,辩护人拟完《解除取保候审申请书》,打印签名,装进信封,邮寄给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魏法官,告知黄女士。

2017年9月9日,黄女士催问辩护人关于案件进展。

2017年9月11日,黄女士催问辩护人关于案件进展,辩护人致电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魏法官,魏法官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此案件已经有结论,再和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沟通后就会出判决,辩护人告知黄女士。

2017年9月13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7年9月14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何助理致电辩护人,通知明天领取刑事裁定书,辩护人联系黄女士,约明天下午一起到法院。

2017年9月15日,下午辩护人和黄女士去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魏法官亲自向辩护人和黄女士送达《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粤0111刑初2759号],裁定“准许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女士撤回起诉”。魏法官跟黄女士说看了《恳请信》,称被害人要找法院申诉。

四、黄女士案撤诉后不起诉

2017年9月18日,辩护人致电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检察官说是准备做不起诉决定,辩护人提醒检察官同时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辩护人告知黄女士。

2017年9月29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但没有通知辩护人和黄女士去签收。

2017年10月11日,黄女士催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辩护人说没接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的通知。

2017年10月18日,黄女士又向辩护人催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事宜。

2017年10月19日,辩护人致电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和黄女士约明天去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签收不起诉决定书。

2017年10月20日,辩护人和黄女士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黄女士和辩护人送达《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云检公诉刑不诉[2017]136号)写明:“本院认为,本案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穗云检刑不诉[2017]136号)写明:“本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辩护人提出为何没有《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检察官说应由法院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还称检察院撤诉后,被害人到检察院三次。辩护人致电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魏法官,魏法官说不用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被害人已经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辩护人告知黄女士。至此,黄女士无罪,本案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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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瀛杰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成功办理2个无罪案件,16个取保候审案件(其中包括1个监视居住案件,1个拘役案件,3个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案件),6个法院判决缓刑案件,还有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案件、侦查阶段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多个刑事大要案、多个省外案件等等。撰写几十篇法学论文、律师办案实务文章、法治评论文章。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理论成果奖》,获得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律师》杂志文章评比活动三等奖。

关键词: 罪案 札记 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