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个案浅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案情: 2017年春节前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认识已婚被害人王某某。2017年3月18日下午18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某宾馆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刘某某偷偷使用手机拍摄了整个性爱过程。第二天,刘某某告诉王某某有人偷录了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并被要挟要三万元人民币。为使王某某相信,刘某某将一张视频截图发给了王某某。被害人王某某为让刘某某尽快处理这件事,给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一万四千元人民币。
分歧意见:刘某某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虚构其他人偷录视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应当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刘某某为达到其非法占有王某某财物的目的,虚构了一个实际上并不存在的第三人偷录二人发生性关系视频的事实,使王某某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付钱财。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被害人王某某给付刘某某钱财不是因为刘某某虚构的第三人,而是害怕其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被公布,而该视频真实存在也确有被公布的可能性,被害人王某某内心受到强制。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与诈骗罪在犯罪构成特征方面有相同之处,二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罪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钱财的行为。而敲诈勒索罪表现为威胁或要挟的办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物的行为。在犯罪客体上,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敲诈勒索侵犯的是复杂客体,除公私财产所有权还有公民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以上述区别为基础,对本案作如下分析:
在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为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王某某财物的目的,虽然虚构一个实际上并不存在的第三人录制其二人的发生性关系视频的事实,但刘某某给王某某发的视频截图也使王某某认识到该视频的真实存在,从而使王某某陷入恐慌,从而交付钱财。被害人王某某交付钱财并不是基于刘某某虚构的第三人,而是视频的真实性,王某某害怕的不是第三人公布视频,而是视频被公布,内心受到强制,才决定交钱化“灾”。统观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行为,就是以视频为要胁,利用被害人的“恐惧”心理。
从犯罪的客体来看,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财产所有权,还在客观上对王某某的人身权益形成威胁。
综上,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作者系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