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同样需要立法保护
“根据淘宝要求,我需要出示一份放弃继承的公证书,才能让我爸爸继承这家店铺。”几年前,上海市民赵小姐用其母亲名义申请注册了一家淘宝店,但是去年赵小姐的母亲不幸去世,赵小姐想要将这家店过户给父亲,却遇到了难题。但在申请公证处公证的过程中,多家公证处均以“淘宝店铺为虚拟财产”为理由,拒绝出具公证书。9月5日,来自《新闻晨报》的一则消息又将互联网时代下的虚拟财产保护推上了热点。
随着现代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带给人们生活便捷的同时也带给人们一些新的概念。其中,网络虚拟财产即是人们对传统财产概念的一个更新。在我看来,不管是淘宝、微信,还是游戏,实名下的账户,与其他私有性财产一样,具有独立性和独占性,而且一些账户具有实质投入与收益的功能。如,淘宝店往往投入经营者大量资金与精力,在网络市场形成了影响力,具有吸附客户销售获利的潜力,具有现实价值,因而衍生出了继承与赠予等利益关联的权利。像个案淘宝店注册人死亡,淘宝店怎么处置是无法回避的矛盾。
公证是预防财产处置纠纷最有效的方式,当然也包括虚拟财产在内。在司法的层级上公证的预防性作用,比审判的救济性作用更明显、更便利,这也是虚拟财产公证需求日益增长的内在驱动。但在实践中,虚拟财产却往往没法进行公证,公证处普遍拒绝给虚拟财产出具公证书,这给虚拟财产的继承、赠予带来了不便和困难。造成这种尴尬局面,除了公证处的观念僵化之外,最根本原因就是法律的滞后,让一些公证处面对虚拟财产公证畏手畏脚,担心给自己招惹麻烦,不敢作出公证。
将于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已经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预留立法空间,也为打破公证难瓶颈创造了条件。
不过,相关联的配套立法还需要一定的周期,一方面期待这些立法加快进程,将法治深度融入网络与现实一体的秩序构建,为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创造法治条件;另一方面司法公证领域也应加快虚拟财产相关公证问题的研究,顺应相关立法的趋势,与相关网络平台联合,参与账户处置规则构建,提供必要的服务,形成通行的做法。
相信在未来不断完善的社会法治环境中,人们的各项权益都会得到良好的保障,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保护也不例外。
作者:安徽合肥第八中学 孙逸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