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举报失实的被举报人权益

“检察机关不仅要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也要依法保护举报失实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林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一贯做法。

2017年7月,该院收到上级机关转来的举报线索称:某镇政府干部李某,在负责“美丽乡村”工程中套取拆迁补偿款8万余元。该院立即展开初查,发现实际情况是:李某负责的拆迁对象系钉子户,李某多次做工作后,对方终于同意补偿8万余元并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当其得知必须提供银行账号从财税所领取补偿款时,坚持要求只领取现金。为了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被举报人李某主动提议并经镇领导同意后,由财税所将拆迁补偿款8万余元打到李某银行卡上,刘某再取出现金,并在镇领导在场的情况下由李某将补偿款现金交给被拆迁人。检察机关调查后,尽管最终证实被举报人李某并未套取补偿款,但李某却因此背上了思想包袱,也影响到其他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为使被不实举报人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有关要求,林州市检察院举报中心干警及时赶赴该乡镇,按被举报人提议的范围为其进行了举报失实澄清会议,为李某澄清是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鼓励其他干事创业的干部要依法办事、大胆工作、敢于担当。

2017年以来,林州市检察院为因被错告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干部举行澄清会议3次,让他们感受到正义的力量、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 原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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