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核查”自侦案件中的立功表现初显成效

 

立功制度的立法原意是为了有利于发现犯罪、查处犯罪,减少在侦查案件上的投入,抓捕犯罪分子并及时打击犯罪,提高效率。法律的目的本身是好的,但在近几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发现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有立功表现,而且呈逐渐蔓延和增多的趋势。针对这一现象,该院反渎局进行了详细调查。

该院反渎局干警多次与曾出具过立功证明的办案单位联系、调查取证,逐渐整理出了自己的一套立功表现查证办法,即:立功主体核查,只能是犯罪嫌疑人本人,其亲友为使其“立功”而向司法机关提供立功线索的,不予认定;立功线索核查,重点查明是否存在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如存在违法获取的情形,不予认定;协助抓捕核查,若属于犯罪嫌疑人仅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情形的,不予认定;立功证据核查,完整的立功证据材料应包括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被检举揭发人被刑事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公诉和审判的相关法律文书等等,若上述材料不规范、不全面且经补充无法完善的,不予认定。并按这一标准在2016下半年以来新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进行了运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16年下半年以来新立案的10余起案件中仅有3起立功。该院深挖立功表现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使极个别因徇私舞弊为犯罪嫌疑人出具假立功证明的侦查人员得到法律的惩处,使案件中的每一起立功表现都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考验。

( 侯铠  张蕾 )

关键词: 成效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