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盂县支公司假回报真骗人 消费者维权艰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公司
“要投就投中国人寿”的广告语家喻户晓,中国人寿也成了老百姓投保的首选品牌。近日,本报接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的候女士反映,称其在2007年到2010年先后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盂县支公司业务员共投保单33份,经银行理财柜员办理9份人寿保单。但2013年3月份在查询保单返利时,发现自己的保单产品根本达不到当初业务员的承诺,所谓的三年一返、五年一返以及后续的返利根本不存在,这时突然醒悟自己上当受骗了。而且所有保单,均为业务员代签,自己当时并没有认真看保险合同,只听信业务员的片面之词,现在通过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才发现42份保单内容和业务员当初介绍的大相径庭,业务员刻意隐瞒保险存在的风险,纯属欺骗误导消费者。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经济损失,从2013年3月份开始候女士强烈要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盂县支公司退单,经过6个月与盂县支公司多次交涉,以及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盂县支公司的上级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阳泉分公司长达两年的交涉,最终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盂县支公司退9份保单,但这9份保单的本金并未全额退还,所退金额与当初所投本金相差甚远,24份保单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阳泉分公司退还全额本金,在银行所投的9份保单(邮政银行5笔、农业银行4笔)也是经过多次交涉才退还本金,均没有得到业务员承诺的利息。
银行工作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
侯女士的42份保单均没有得到业务员承诺的利息,并且退还本金时又将分红金额全部扣除,这 42份保单均属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但在退保时却遭到区别对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盂县支公司所退保单并未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阳泉分公司一样退还全额本金,令消费者百思不得其解。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公司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本事件中投保人所投保单全部由业务员违规代签,没有经过本人委托办理,违反了《合同法》、《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国有特大型金融保险企业,国有骨干金融保险企业,是《财富》全球、世界品牌“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阳泉分公司和盂县支公司本该秉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用心经营、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成己为人,成人达己。而在实际操作上,却以高额回报,诱骗误导消费者,该事件经网上曝光后,退保拖沓,无故扣除投保人本该拥有的利息和分红,甚至有的保单退还金额连本金都不够,导致投保人无端损失数百万元,后半辈子养老钱“瞬间蒸发”。
候女士的投保被骗事件在盂县当地保险行业影响很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也两次介入调查,但是至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盂县支公司内部也没有任何领导和业务员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更没有和候女士协调处理过此事。
企业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与诚信经营的商业道德是否能够令消费者满意,有时候直接影响着该企业的经营寿命。不能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怠慢客户正当诉求的企业,消费者凭什么再去你那里消费?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服务行为,解决消费者关注的销售欺骗误导问题,切实优化保险消费环境,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可回溯管理,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既然出台了这样的办法,那么希望候女士受骗事件,能够在真正意义上受到公平正义的挞伐,还候女士一个应得的结果。
本报将持续关注此事件!
来源:南方政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