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洲电子: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公告编号:2017-035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
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
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
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
被委托人姓名
陈友
董事
因出差采用通讯方式出席
欧阳建国
独立董事
因出差采用通讯方式出席
肖寒梅
独立董事
因出差采用通讯方式出席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同洲电子
股票代码
002052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贺磊
刘道榆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第五工业区彩虹
科技大楼 6A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第五工业区彩虹
科技大楼 6A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383,997,918.99
301,998,198.13
27.1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2,079,621.19
-67,878,307.99
103.0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8,582,749.62
-85,824,431.96
90.00%
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08,449,485.23
92,513,424.04
-217.2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028
-0.0910
103.0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028
-0.0910
103.0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23%
-4.51%
4.74%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
减
总资产(元)
1,908,320,096.97
1,907,545,598.76
0.0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919,722,726.19
916,664,464.93
0.33%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82,589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总数(如有)
0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
数量
袁明
境内自然人
16.50%
123,107,038
123,107,000
质押
123,107,000
华夏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万能保险产
品
其他
9.16%
68,308,000
0
平安大华基金
-平安银行-
深圳平安大华
汇通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其他
2.99%
22,310,000
0
凌凤远
境内自然人
0.41%
3,076,866
0
广发证券资管
-中国银行-
广发恒定·定增
宝12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其他
0.36%
2,654,167
0
莫常春
境内自然人
0.32%
2,412,200
0
叶欣
境内自然人
0.30%
2,250,000
0
崔红君
境内自然人
0.26%
1,973,202
0
刘莉
境内自然人
0.24%
1,820,000
0
虞伟庆
境内自然人
0.24%
1,786,500
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
的说明
公司无法判断前10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无法判断他们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
明(如有)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中凌凤远通过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持有2,722,266股,莫常春通过投
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持有2,412,200股,叶欣通过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持有2,250,000股,刘
莉通过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持有1,820,000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否
2017年上半年,机顶盒需求获得增长。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既定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开展经营,注重研发创新,
严控产品品质,优化市场和产品布局,积极参与国内机顶盒业务的招投标,加大海外市场的拓展力度,不断创新和超越,公
司的收入和利润均实现了恢复式增长,进一步夯实数字电视优势地位。公司主营业务为全业务融合云平台、数字电视终端软
件及终端设备、宽带网络接入设备、IPTV终端、OTT终端及数字电视前端软件及前端设备等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以及与
智慧家庭、电视互联网相关业务开发、集成和运营。公司在保持传统机顶盒及相关市场优势的基础上,以电视互联网和引领
智慧家庭行业战略为发展方向,进一步加强自主创新,进一步完善产品、技术、人才和商业模式,发展多终端产品及增值业
务运营,不断完善电视互联网全业务生态产业链。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回顾:
(一)智能设备业务
报告期,公司的主要业务收入来源为数字电视智能设备销售收入,主要销售产品包括多系列的智能机顶盒、智能路由、
智能网关、智能接入等数字电视智能设备。国内智能设备业务主要的客户覆盖四川、广东、江苏、湖北、湖南、辽宁、贵州
等省份;国际智能设备业务主要客户分布在美洲、欧洲、亚洲地区,2017年上半年的客户区域继续向发达国家开拓,同时努
力恢复在亚洲等标清产品区域的销售份额。平台化、高清化、互动化、智能化的是数字电视设备技术发展的大势所趋。
(二)智慧平台业务
通过十多年的战略布局和市场拓展,在智慧平台业务方面,公司双向互动业务前端平台BO系统(BackOffice后台支撑系
统)已经成为广电运营的最基础的系统,按局点进行统计,公司双向互动业务前端平台的市场份额已占广电行业的较大比例。
公司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市场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长期的持续的研发投入,使得产品的质量不断提升和性能更加稳定;与
长期合作客户的关系更加紧密,具有了一定的先发优势;已经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系统集成经验;搭建了强大的本地化服务团
队,具备了较强的本地化交付能力。
(三)DVB+OTT业务
DVB+OTT业务是公司向智慧家庭、电视互联网战略转型的主线业务,公司已在辽宁、甘肃、贵州、湖南地区完成了
DVB+OTT的布局工作,在合作项目执行层面,朝阳、阜新作为试点已按计划推出了内容丰富、高性价比的DVB+OTT节目
套餐,机顶盒的整转工作也部分完成。后续公司将密切关注国家广电总局的政策变化及市场发展,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相关政
策的变化、市场的变化,对DVB+OTT业务进行及时调整和优化。
(四)其他终端业务
在一体机业务方面,基于广电的销售渠道已经覆盖吉林省网、南京市网、武汉市网、广东省网(广州、佛山、珠海)、
深圳等区域,销售渠道不断趋于完善和成熟,销量持续稳定增长。2017年上半年国内一体机的主要销售区域包括川渝、吉林、
江苏、深圳、武汉等。未来公司将继续在维护国内一体机成熟市场的同时,积极开辟新兴市场,并重点开拓宾馆、酒店、企
事业、机关、医院、大学等工程机市场,进一步拓宽销售渠道和收入来源。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对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
则。
2.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2017年6月12日起执行。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
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3.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
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4.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
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
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该变更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无重大影响。
2.除上述事项外,其他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
调整。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