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早有定论,“白水杜康”品牌权威不容置疑(组图)
历史早有定论,“白水杜康”品牌权威不容置疑
——评“新金融观察”《商标纠纷再起:洛阳杜康控股与陕西杜康酒业对簿公堂》
陕西网渭南站(白水杜康)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处陕西省渭南市国家级贫困县——白水县。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建厂以来,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打拼和诚信经营,现在“白水杜康”已经成为全国知名品牌,白水杜康公司也发展成为陕西省的著名企业。在企业发展的同时,白水杜康不忘履行社会责任,为陕西当地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白水杜康取得今天的成绩都得益于党和政府一直以来的关心和支持,始终心怀感恩,不敢懈怠,唯以更好的产品质量、更诚信的企业经营、履行更多的社会责任来回报政府和社会的厚爱。
白水杜康酒厂,扩建于1972年,标志着白水杜康由作坊性产酒到规模化生产。
但是,从上世纪开始,白水杜康就一直陷入品牌纠纷的漩涡之中。近年来,与白水杜康存在竞争关系的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在通过正常的市场竞争其市场份额仍无法超越白水杜康的情况下,采取在全国各地恶意举报、虚假投诉等手段对白水杜康公司进行商业诋毁,干预白水杜康品牌合理合法使用“杜康”品牌的权利。对于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的这一系列恶意侵权行为,白水杜康采取法律手段积极维权并取得了成效:
2017年5月25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白水杜康的错误行政处罚已被其自行撤销;
2017年3月30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白水杜康的错误行政处罚已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撤销;
2017年6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白水杜康诉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商业诋毁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责令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在《法制日报》“持续十天”刊登声明,恢复白水杜康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见附件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字第154号判决书)。
2017年6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白水杜康诉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商业诋毁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这些判决是对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一系列商业诋毁行为的权威评价和有力制裁!遗憾的是,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仍不甘心,又继续以商标侵权为由恶意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白水杜康,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2017年8月27日11时11分(上述案件即将开庭之际),天津日报报业集团旗下“新金融观察”突然刊发一篇题为《商标纠纷再起:洛阳杜康控股与陕西杜康酒业对簿公堂》的文章,该文借助所谓的“知情人回忆”发声,在开庭之前对本案的重要案情进行歪曲报道,内容严重不实。该文违反《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和媒体报道司法案件应遵守的原则,自始自终未披露所谓的“知情人”是谁,也自始自终未与案件当事人一方(白水杜康公司)进行任何沟通核实,而仅以当事人另一方(洛阳杜康控股公司)的片面之词进行了带有严重倾向性的歪曲报道,其妄图影响社会舆论、干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用意昭然若揭!
杜康庙:清朝白水县杜康后人为纪念杜康而建
该文报道的不实之处列举以下主要几点:
1、该文章称“根据知情人回忆,当年国内有三个地方生产‘杜康’酒,分别是洛阳伊川、洛阳汝阳和陕西白水,其中伊川生产最早”。
首先,该“知情人”是谁?是否熟悉杜康历史?是如何得知这些信息的?该文均未交代;其次,真正的事实是,白水作为酒祖杜康的故乡生产杜康酒远早于伊川;最后,发稿前记者未与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任何沟通和确认。
2、该文章称“1980年,河南省的伊川、汝阳,陕西省的白水三家杜康酒厂先后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杜康’商标注册申请,并对‘杜康’商标该由何方注册产生了不同意见”与事实不符。
1980年向国家工商总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的顺序未经核实即自行排列,具有严重倾向性。
3、该文章称“资料显示,由当时的轻工业部审定:伊川比白水生产时间早,酒的质量较好,生产能力较大,市场信誉较高,有出口,且最早申请”与事实不符。
首先,无文献资料名称,无法确认其描述的真实性;其次,无任何轻工业部文件显示伊川杜康生产时间早、品质好等信息,属于其主观臆断;最后,商标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非轻工业部。所以,其论述轻工业部称伊川杜康申请早,属于虚假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中华酒典》作为白酒行业的最高“法典”明确记载了“杜康酒的发扬光大白水杜康不仅是先驱亦是中流砥柱。”
4.该文章称“在当时的背景下,虽然商标由一家注册拥有,但却采取了许可使用的方式许可给了另外两家杜康酒厂使用。这是当年各方妥协之后的产物,包括地方政府也在其中做了不少工作。知情人介绍。”
此种论述方式与事实严重不符:杜康商标一家注册三家共享,伊川杜康拥有不完整的商标权是被国家多部委协调的结果,按照合同约定,伊川和白水杜康酒厂在使用“杜康”商标时需分别注明各自的企业名称,伊川和汝阳杜康酒厂在使用“杜康”商标时须分别注明“伊川”“汝阳”字样。故伊川县杜康酒厂取得的并不是完整的商标专用权,其在行使权利时,与汝阳县杜康酒厂、白水杜康酒厂受到同样的限制,如必须注明企业名称,必须加注“伊川”字样。鉴于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虽然汝阳县杜康酒厂、白水杜康酒厂在名义上是该“杜康”商标的被许可人,但从此商标申请注册及之后续展的过程,政府文件的内容以及许可合同的约定可以看出,其与伊川县杜康酒厂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并不存在主次之分。
5.该文章称“1993年1月5日到1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北京召集相关部门和企业协调,就第152368号‘杜康’商标续展和许可协议续签进行了协调和讨论,但最终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多方协调不成的情况下,1995年3月24日,白水杜康酒厂向商标局申请了第915685号商标,而后,商标局为伊川杜康办理了第152368号商标的续展。”
这种错误的论述方法故意误导读者,企图让人误认为因为白水杜康商标被注册,所以才给伊川杜康办理续展,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白水杜康商标是1996年12月14日获得注册的,其时间远远晚于伊川杜康续展时间。
6.该文章称“关于这一历史,《白水县志》中记载:“1996年1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白水杜康’牌杜康酒商标注册证书,注册号915685。至此,长达十余年的杜康商标争夺战终于结束,彻底解决了商标注册和使用中的争议纠纷”。
此种断章取义的论述,与事实不符。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白水杜康”的商标权,并未声明放弃对杜康商标的共有权。
7、该文提到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表示:“白水杜康自己去申请新商标,意味着他用自己的名义拿出一个标记来,出卖自己的商品,就是另建一套市场系统。之前(1983年)签订的使用合同终止,不应该再有效了。因为第一没有续约,第二自己申请一个商标,以实际行为表明放弃这个权利,获得自己的白水商标权利,之前的使用权利中断了。”
其一、合同是否终止不可以推定,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准。白水杜康申请新的商标并不必然意味要失去其所拥有的合法商标权,且没有任何裁判文书或政府公文,明确表示白水杜康酒厂失去了杜康商标合法的共有权。1983年协议是不需要续约的,明确写明了在152368号商标有效期内,该协议有效。其二、申请新商标等于以实际行动放弃原白水杜康商标的使用权的言论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8、文中提到最高法院知产庭原庭长蒋志培表示:“在注册了白水杜康商标以后,白水杜康本身就不应该享有‘杜康’这个商标的任何权益。原来有权益是从许可协议来的。没有继续签署许可协议,协议视为终止,这个是明确的。白水杜康在实际市场中就没继续使用‘杜康’,这三个都是事实。”
第1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注册新的商标,必然失去对原有商标的合法的商标权利;
第2:1983年协议并没有终止,不存在续约问题;
第3:白水杜康实际使用并获得国际多部门颁发的奖状奖章均说明了杜康商标的发扬光大,白水杜康功不可没。
专家所谓的事实,来自何方?
9、文中提到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李明德教授表示,协议中约定的在“杜康”商标注册有效期内有效,仅从字面上理解可以有两种解释,十年或者永远,但后来白水杜康又去重新注册了一件商标,代表白水杜康承认、用行为解释了协议的有效期限就是十年。现在市场上是有两个与“杜康”有关的商标,一个是“杜康”(152368号),一个是“白水杜康”(915685号),但是这是两个不同的商标,不能混为一谈。
白水杜康重新注册商标并不必然失去对原有商标的合法的商标权。白水杜康没有明确放弃对152368商标的合法共有权,如何推定放弃。“杜康”商标与“白水杜康”是两个不同的商标,这一点毋庸置疑。
10、文中提到知名法律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吴汉东认为,“白水杜康酒厂破产清算以后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如果是想继续争得商标使用权的话,商标许可协议要征得原来许可人同意。第二,即便是许可协议存在,按照协议规定,白水商品包装应该报伊川来审核,但从来没报过,这属于根本违约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解除协议的法定事由。”
2002年伊川杜康酒厂破产,而白水杜康酒厂改制并承继了原来酒厂,原协议主体只有白水杜康酒厂存在,伊川杜康酒厂及其他任何人、任何机构无权否认原协议的性质,且现在存在的伊川酒祖资产管理公司根本就不具备审核资质。违约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是:合同法94条,没有任何文字表述,违约必然构成合同解除。
11. 该文提到的“涉及多起诉讼”中所有的裁判文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是在白水杜康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同时,该文章有意回避了白水杜康知情后,在极短的时间内已经申请撤销了上海和天津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陕西省高级法院判令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就其系列商业诋毁行为在《法制日报》“持续十天”刊登声明,恢复我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事实。
12. 该文中提到“在其生产产品的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杜康”弱化“白水”的行为系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且突出“杜康”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这种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此种表述属于利用现有法律,断章取义处理历史问题的做法。因为:杜康,被辞海,新华词典、中华酒典等工具书明确规定为酒的代称,加之历史原因,杜康二字属于一定范围内的通用名称。杜康二字本源于酒圣杜康这个人名,后在文学作品“何以解忧,唯有杜康”及工具书中专指酒,加之三家杜康为了杜康商标诉讼三十余年,其早已失去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看到杜康,不会必然联想到伊川杜康、白水杜康、汝阳杜康。故无法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因此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13.该文章所谓“针对洛阳杜康发布的广告——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的行为,专家称不构成商业诋毁”之表述,公然无视和挑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的法律效力(该判决已认定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14.该文章称“在报道此文章时,白水杜康公司在此之前并未有任何回应”,事实是该报社以及该报道的记者在发表此文章之前并未与我公司有过任何书面咨询,对其欲报道此案一事我公司根本不知情,回应之说又该从何谈起?
15. 该文章最后提出“到了把彼此彻底区别开来的时候了,说清楚你是你,我是我。不分清楚真实商品来源最终吃亏的还是不明真相的广大消费者。洛阳杜康相关人士告诉记者。”
其中的“相关人士”姓甚名谁?是确有其人还是记者编造不得而知。此种论述表述借助莫须有的“相关人士”对本案做出评判,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根据,误导消费者和读者。
杜康古泉:酒祖杜康用此泉造酒,泉水清澈,天然富锶、长流不竭。
综上,天津日报报业集团“新金融观察”未经调查,在案件审理关键时刻发布这种严重不实报道,意图影响社会舆论、干扰司法公正的意图十分明显,属于典型的“舆论审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关于“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要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报道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的规定;严重违反了第三条关于“报道新闻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事实,不摆布采访报道对象,禁止虚构或制造新闻”的规定;严重违反了第六条关于“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的规定,也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代表党中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专门要求“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案件、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利提出的基本要求。《法制日报》2014年7月28日也发文指出新闻报道司法案件应遵守三个原则:第一,对司法机关尚未正式确认的案件事实,媒体不能仅凭案件当事人或者利益相关者(如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近亲属等)的描述或者介绍进行报道,更不能把这些描述或者介绍当成案件事实加以报道,使得受众误以为这就是客观的案件事实。第二,媒体不能将当事人特别是代理律师的辩护意见或者代理意见当作客观事实加以报道,更不能有倾向性地只报道或者引述一方代理律师的观点而有意忽略另一方的观点。第三,媒体不能对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的观点或者意见进行评价,特别是予以明确的附合或者反对。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白水杜康对天津日报报业集团“新金融观察”违反新闻职业准则、违反党中央依法治国背景下对新闻媒体提出的要求、公然无视和挑战国家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进行“舆论审判”意图干扰司法公正的行为进行正式举报,并强烈要求对天津日报报业集团“新金融观察”进行调查处理,维护白水杜康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良好的舆论环境。
白水杜康历史悠久,其享受的“杜康”品牌使用权是来源于历史、来源于法律、来源于消费者的认可,这一既定事实不为任何企业、任何媒体、任何“专家”的言论所改变。白水杜康也是现在“杜康”品牌里“中华老字号”光荣称号的唯一持有者,相信我们能够排除万难,延续杜康文化,使白水杜康发展的越来越好。
杜康墓:位于陕西白水县内,乾隆48年多次修葺,每年正月二十一到二十三当地的杜康后裔们都要祭拜杜康,延续上千年,传承着杜康文化。来源:法制与社会